机关党委党小组工作规则(试行)
第一条 机关各党支部原则上应当按照部门划分若干党小组。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,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。
第二条 党小组的建立、调整和撤销,由党支部决定并报机关党委备案。机关党支部设置或者部门工作发生变化的,可以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做出相应调整。
第三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,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,督促指导部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四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,一般由所在部、处(室)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。
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党小组工作的领导,积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。
第六条 机关党委委员要带头参加所在党小组活动,协助党支部书记指导党小组规范活动,不断提高党小组工作质量。
第七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